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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量管理职能改革发展取向辨析

发布时间:2024-02-18 04:35
  储量管理职能是指现行《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要包括编制矿产地质勘查规范、评审矿产地质勘探报告,对评审通过的矿产储量进行登记统计等内容。通过对储委机构专设的45年和并入原国土资源部以来21年历史经验的总结,认为矿产储量评审及相关工作属于政府职能,应当建强建实评审机构,为自然资源统一管理把好矿产储量入库关,并对《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提出了具体修订建议。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1 45年储委机构履行职能简史
2 45年储委履职的经验与启示
3 国土资源部20年储量管理职能面临的矿产地质勘探形势
4 国土资源部20年储量管理职能改革发展探索
    4.1 机构设置
    4.2 矿产储量报告审批
    4.3 矿产勘探规范标准制定
    4.4 其他储量管理职能的发展
5 自然资源部储量管理职能发展改革路径建议
    5.1 分析矛盾的特殊性和主要矛盾方面,确立储量在矿产资源管理中的核心地位
    5.2 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原则,坚定储量评审属于政府管理职能的定位
    5.3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储量评审管理方式
    5.4 夯实矿产储量评审法律地位,与时俱进,对《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提出修改建议如下
    5.5 坚定“四个自信”,走内向驱动型改革路径,建立既符合国情又便于与国际对比的矿产勘探规范体系
6 结语



本文编号:39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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