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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国家索赔主体的对接与完善——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为契机

发布时间:2023-10-11 21:53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授权具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索赔重大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本已存在国家索赔主体分散,索赔主体之间职权不明确或重叠等不足。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能被划分到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不同的部门,使原有的国家索赔主体体制更加复杂。下一步应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两个要素为基础,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立以市地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中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国家索赔主体,并构建起多部门协调的索赔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索赔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衔接与配合。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国家索赔主体的过去:2018年机构改革前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改革前的基本分工
    (二)上下级行政机关的权限划分
        1. 中央政府同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
        2.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权限划分
二、国家索赔主体存在的问题及2018年机构改革带来的新的影响
    (一)横向分工模糊不清
    (二)2018年机构改革使国家索赔主体更加复杂
    (三)纵向分权无法可依
    (四)索赔主体分散带来的其他后续问题
        1. 容易引起职权冲突、重复索赔和责任空白
        2. 行政资源分散限制了基层政府作为索赔主体的能力
三、中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国家索赔主体的完善建议
    (一)从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确定索赔主体并明确其分工
        1. 横向层面:根据不同损害对象确定国家索赔主体
        2. 纵向层面:合理划分上下级国家索赔主体的权限
    (二)构建多部门协调的集中统一的索赔工作机制
        1. 构建国家索赔的协调制度
        2. 索赔诉讼中的部门协调
    (三)强化行政机关索赔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衔接与配合
    (四)修改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及配套法规
四、结语



本文编号:3852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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