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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协议的性质

发布时间:2023-03-25 06:50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协议是指在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发生后,省级、地市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代表国家与赔偿义务人在诉讼之外通过磋商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对于协议的性质,学界存在行政协议说、民事协议说两种观点。将磋商协议定性为行政协议或民事协议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中均各有利弊,但就磋商主体的地位、救济方式以及与其他制度的关系而言,将该协议定性为民事协议更具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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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协议性质的观点论争
    (一)行政协议说及其理由
    (二)民事协议说及其理由
    (三)对以上两种观点论争的评析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协议性质的认定依据
    (一)磋商主体的地位
    (二)磋商行为的属性
    (三)磋商形成的法律关系
    (四)救济方式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协议性质的理论诠释
    (一)德国行政法上的双阶理论
    (二)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
    (三)中国“以和为贵”的价值取向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协议性质的实践价值
    (一)两种观点在实践中的利弊分析
    (二)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行政磋商协议性质为民事协议的实践价值



本文编号:3770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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