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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与环境法的融合——以绿色原则为媒介

发布时间:2023-03-18 14:43
  2017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总则》,其中第一章第九条首次确立了新的"绿色原则"。与环境法相比较,基于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基础上,两者在法律层面有许多领域的融合,为环境法向其他法律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路径。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绿色原则的时代需求
二、民法与环境法法律内容的融合
    (一) 环境民事主体与普通民事主体的融合
    (二) 环境法保护客体与民法保护客体的融合
    (三) 民事活动的要求与环境法立法目的的融合
    (四) 民法与环境法立法价值的融合
三、结语



本文编号:376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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