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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设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定刍议

发布时间:2023-02-26 03:54
  我国对于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以补偿性赔偿为原则,并未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惩罚性赔偿同时具备补偿、预防、惩戒等诸项功能,其相较于补偿性赔偿更有利于救济受害人,更有利于预防侵权行为,更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因此,本文就我国增设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定的正当性、必要性、可行性三个方面进行讨论。从归责原则角度论述正当性;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现有救济的欠缺性角度论述必要性;从相关理论研究的开展、相关立法经验的积累、环境审判法庭的建立角度讨论可行性。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增设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
    (一) 基础概念界定
    (二) 行为人有过错时增设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
二、增设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
    (一) 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要求
    (二) 现有救济的欠缺性需要
三、增设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可行性
    (一) 相关理论研究的开展
    (二) 相关立法经验的积累
    (三) 环境审判法庭的建立
四、结语



本文编号:374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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