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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选择

发布时间:2023-02-19 14:31
  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我国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8年以来的试行实践已充分证明,缺乏相应的立法基础,生态环境损害将难以得到有效预防与充分救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与发展也必然会陷入僵局。打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行僵局的关键在立法。在立法模式上,宜选择"系统立法"模式,即尽快出台专项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同时采取修改旧法、制定配套法及地方实施细则等较为系统的立法组合模式;在立法内容上,应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预防机制、修复机制、求偿机制及资金机制等核心规范,以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稳步、有序及健康发展。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之试行僵局须由立法来打破
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模式之选择
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内容之设计
    3.1 生态环境损害预防机制
    3.2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机制
    3.3 生态环境损害求偿机制
    3.4 生态环境损害资金机制
4 结语



本文编号:3746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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