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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论《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改的难点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3-01-26 04:48
  随着《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不断被制定或修改,以及山东省省内新情况、新问题的涌现,现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滞后于现实,亟待修改,需要对现有条文进行科学的清理。第一,需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中限期治理等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文进行废止;第二,需对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具体制度及法律责任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以消除和上位法的抵牾并增强其可操作性;第三,可应时所需,在《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创设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具有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新条文。通过废、改、立,实现《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改的紧迫性
    (一) 法律环境发生巨大变化
        1. 全国性环境法律不断被制定或修改
        2. 地方性环境法律不断被制定或修改
    (二) 生态环境形势十分严峻
        1. 传统环境问题仍旧存在
        2. 地域环境问题日益凸显
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改的难点
    (一) 纠正“相抵触”
    (二) 做到“可操作”
    (三) 争取“有特色”
三、《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改的对策
    (一) 废:废止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文
        1. 限期治理
        2. 排污申报
        3. 环评审批前置
    (二) 改:提高条例的可操作性
    (三) 立:创设具有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新条文
        1.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
        3. 生态保护红线
        4.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重复、细化还是创制:中国地方立法与上位法关系考察[J]. 俞祺.  政治与法律. 2017(09)
[2]地方性法规立法特色的实证研究——以湖北省自然资源地方性法规为样本[J]. 宦吉娥,谈西润,王艺.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2)
[3]上贯新法 下接地气 修订地方环境保护条例应正确处理十大关系[J]. 刘新民.  环境经济. 2016(Z4)
[4]打造更严格完善有效的环境治理格局——《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解读[J]. 袁峻.  人民之声. 2015(04)
[5]广西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对比分析研究[J]. 蒙冬梅.  传承. 2015(02)
[6]谈地方立法的可操作原则[J]. 林开华.  人大研究. 2008(11)



本文编号:373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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