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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工业用地再利用中土壤污染私法救济研究

发布时间:2022-10-20 10:14
  经济新常态下,我国产业结构正在加快调整。鉴于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旧工业用地在用地结构调整更新过程中面临着较大的土壤环境风险。尤其是旧工业用地再利用中容易遭遇土壤污染清理动力不足和二次污染等问题,产生大量的土壤污染损害,亟需从私法角度加以救济。从类型界分、主体定位以及救济方式三个方面入手,不失为建构系统的土壤污染损害赔偿私法救济机制的有益尝试。其中,获得私法救济的土壤污染损害类型,应依据"可赔性"原则加以限定;承担土壤污染损害私法救济责任的主体范围,应遵循"损害分散"理念进行扩张;对土壤污染损害进行私法救济的方式,应侧重"排除危害"责任方式予以完善。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旧工业用地再利用中土壤污染损害的类型——以“可赔性”为中心
二、旧工业用地再利用中土壤污染责任主体的范围——以“损害分散”为中心
三、旧工业用地再利用中土壤污染损害私法救济方式——以“排除危害”为中心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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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自然资源生态损害私法救济的不足及对策[J]. 张梓太,王岚.  法学杂志. 2012(02)
[5]论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J]. 杨胜江.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5)
[6]棕地开发及对国家受污染建设用地整治的启示[J]. 冯敬俊,胡雨鸥.  改革与开放. 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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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论文
[1]我国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 曹夏琼.西南政法大学 2008



本文编号:3694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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