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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性思维背景下的我国自然保护地立法——以法律体系的建构与整合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2-10-08 11:41
  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目前对于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最准确释明,但目前来看,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进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失灵和缺位,导致改革进程缺少足够的法律文本和法学理论的支撑。结合现实需求和政策导向,建立相对完善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已经具备了基本条件和动因。此前的自然保护地相关立法活动中,大多以部门主导的还原性立法为主,这导致相关法律立法层级低、适用范围小、利用率不高的情况长期存在于多种自然保护地的管理、保护工作中。在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建构、整合的过程中,应当更多运用整体性思维进行全面考量和制度设计,以期达到自然保护地相关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法可依、权责明确、高效运行的效果,进而建立起完整的在自然保护地基本法指引下的以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区法等专项法律及各类地方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建构的合理性分析
    (一)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建构的必要性
    (二)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建构的可行性
二、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的建构特征分析
    (一)基于多层级立法组成完备体系
    (二)基于多领域接入形成衔接机制
三、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的核心要素分析
    (一)自然保护地基本法的制定与完善
        1. 统一概念体系和自然保护理念
        2. 以自然保护地为视角续造和延伸传统法律制度
    (二)“国家公园法”及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地单行法的制定与完善
四、现有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的整合、修订与衔接
    (一)宪法基本原则的解释与扩张
    (二)现行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的修订
    (三)部门规章、地方性法律法规的整合与废止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自然保护地立法的新思考[J]. 吕忠梅.  环境保护. 2019(Z1)
[2]体系思维的姿态及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J]. 陈金钊.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2)
[3]国际经验对我国国家公园立法的启示[J]. 李博炎,李俊生,蔚东英,朱彦鹏.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7(05)
[4]“分工型”立法体制与地方实验性立法的困境——以《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为例[J]. 沈寿文.  法学杂志. 2017(01)
[5]中国国家公园与自然保护地立法若干问题探讨[J]. 张振威,杨锐.  中国园林. 2016(02)
[6]论整体论与还原论之争[J]. 刘劲杨.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4(03)



本文编号:3687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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