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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法律体系改革:走向治理现代化

发布时间:2022-08-11 16:11
  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战略决策、总体部署和系统安排。在治理现代化的视域下,改革、立法和治理的三者关系有了新的时代内涵,在中国之治的目标指引下,"新政"与"变法"互相扶持、相得益彰。在机构改革的新形势下,林业和草原部门职责得到重组优化,各项改革全面推进,对我国林草法律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有鉴于此,在梳理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涉林涉草立法情况、调查地方立法现状和开展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分析目前我国林草法律体系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张突出林草融合的要求,推动我国林草法律体系改革步伐,加快实现林草治理现代化的目标。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林草法域谱系的溯源和考究
二、对林草法律体系建设的反思
    (一)法律谱系的审视
        1. 立法体系不协调,缺乏内在体系化的设计,存在重大立法空白
        2. 森林立法规定过于原则,未能适时修改,与森林执法实践复杂性之间存在矛盾
        3. 草原立法问题集中在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的层面
        4. 湿地立法存在分散立法、多头管理、责任落空等多方面问题
        5. 现行自然保护区立法滞后,已经很难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6. 部分地方立法对林草改革发展实践回应不足,林草领域矛盾纠纷高发多发
    (二)运行积弊的透视
    (三)内在动因的探析
三、林草法律体系的融合补强和路径选择
    (一)坚持整体系统立法,科学制定林草法律体系建设规划
    (二)坚持突出改革重点,着力攻坚森林法修改、草原法修改、国家公园和湿地立法等任务
    (三)坚持维护生物安全,以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改革为切入口,抓紧推动野生动植物立法工作
    (四)坚持上下互动、实践先行,积极支持和引导各地探索实践,在重要领域争取地方立法率先突破
    (五)坚持科学立法、开门立法,加强林草系统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形成务实高效的立法工作机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思考[J]. 唐芳林,吕雪蕾,蔡芳,孙鸿雁,罗伟雄.  风景园林. 2020(03)
[2]我国国家公园立法存在的问题与管理思路[J]. 闫颜,唐芳林.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3)
[3]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J]. 唐芳林.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19(08)
[4]话说我国草业改革开放40周年——在“国家林业草原局”座谈会上的发言提纲[J]. 任继周.  草原与草业. 2018(04)
[5]“林权”初探——关于森林资源产权立法化过程和趋势的考察[J]. 吴柏海,余涛,余琦殷.  林业经济. 2018(11)
[6]我国典型城市外来野生脊椎动物贸易状况及管理对策[J]. 梦梦,马建章,尹峰,陈文汇,纪建伟.  生物多样性. 2017(10)
[7]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背景下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研究与展望[J]. 周训芳,张莎.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2)
[8]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J]. 肖易儒,周训芳.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2)
[9]动物保护立法中的人与动物的关系[J]. 周训芳.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 2008(04)
[10]试论物权法律制度与现代林业建设[J]. 张蕾,吴柏海,许慧娟.  中国林业产业. 2008(05)



本文编号:3674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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