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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陆国家的洋中群岛制度

发布时间:2024-03-23 03:36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四部分的群岛国制度是对现代国际海洋法的洋中群岛制度的创新。然而,作为"一揽子妥协"产物的《公约》并没有对大陆国家的洋中群岛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目前有数个大陆国家在《公约》体系之外为它们的洋中群岛划定直线基线,从而使得这些国家的实践同《公约》第四部分的群岛国制度产生矛盾。这些大陆国家的洋中群岛实践一旦形成习惯国际法,还可能对《公约》的体系造成破坏。相比之下,如果大陆国家以《公约》的群岛国制度为基础比照适用群岛国制度的各项规则,不仅可以实现大陆国家与其他国家的海洋权利之间的平衡,解决大陆国家的洋中群岛实践同《公约》的矛盾,还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公约》的权威性和完整性。因此,大陆国家的洋中群岛比照适用《公约》的群岛国制度相比目前某些大陆国家为洋中群岛划定直线基线的实践更具优势和可操作性。

【文章页数】:17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大陆国家的洋中群岛实践与《公约》的群岛国制度的矛盾
    (一)《公约》的群岛国制度及其限定条件
    (二)大陆国家洋中群岛的国家实践及与《公约》的群岛国制度的矛盾
    (三)大陆国家的洋中群岛实践成为习惯国际法的不利后果
三、大陆国家的洋中群岛比照适用《公约》的群岛国制度
    (一)大陆国家的洋中群岛比照适用群岛国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大陆国家的洋中群岛比照适用群岛国制度的特点与优势
    (三)大陆国家的洋中群岛比照适用《公约》的群岛国制度可能存在的难点
四、结论



本文编号:3935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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