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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可获得事实”规则之解释与适用

发布时间:2024-03-19 01:22
  "可获得事实"规则是反倾销调查程序下的制度设定。为了防止贸易保护主义的恣意扩张,WTO《反倾销协定》及其附件2对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可获得事实"规则之适用给与程序上和条件上的限制。但文件语义的模糊性又使调查当局可以在合法的框架下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导致实际运用偏离了规则的应有价值。在中国对外贸易急速上升的国际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在转化适用《反倾销协定》时应充分尊重该协定及其附件2的应有之意。此外,面对国外针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程序,出口企业也应当竭尽所能提供调查当局所需信息,避免高额倾销税率。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可获得事实”规则的多元化解释
    (一)文义性解释
    (二)技术性解释
    (三)体系性解释
    (四)功能性解释
二、“可获得事实”规则适用条件的分析
    (一)利害关系方不允许使用必要的信息
        1.关于必要的信息(necessary information)。
        2.关于“不允许使用”(refuse access to)。
    (二)利害关系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信息
    (三)利害关系方严重妨碍调查
三、“可获得事实”规则对于中国适用的启示
    (一)中国语境下“可获得事实”规则的适用背景
    (二)注重WTO规定国内转化适用的逻辑自恰性
        1.术语的矛盾性。
        2.未纳入“不利的可获得事实”。
        3.“间接来源信息”检测程序缺失。
    (三)积极寻求出口企业应对“可获得事实”规则适用之策略



本文编号:393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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