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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

发布时间:2024-02-27 15:27
  在欧盟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中,以国际民事程序法的统一成效最为显著。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布鲁塞尔条例Ⅰ》(重订本)经过不断修订和完善,扩大了承认判决的范围,废除了执行许可审查程序,并增加了被申请执行人的异议权,奠定了其在欧盟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地位。欧盟议会与理事会在民商事领域先后制定的其他条例,沿袭了《布鲁塞尔条例Ⅰ》(重订本)关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从而形成了以自动承认为原则、拒绝承认与执行为例外的一般特征,进一步推动了欧盟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一体化进程。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欧盟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体系
二、欧盟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一般规定
    (一)《布鲁塞尔条例I(重订本)》有关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主要内容
        1. 承认
        2. 执行
        3. 承认与执行的拒绝
    (二)《布鲁塞尔条例I(重订本)》对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发展
        1. 扩大承认判决范围
        2. 废除执行许可审查程序
        3. 增加被请求执行方的异议程序
三、欧盟有关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特殊规定
    (一)有关扶养之债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有关继承事项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三)有关破产宣告的承认与执行
    (四)有关婚姻财产制事项和注册伴侣关系财产效力事项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四、欧盟有关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特征
    (一)以自动承认为原则
    (二)以拒绝承认与执行为例外
    (三)取消执行许可审查程序
    (四)对原审法院管辖权和判决实体内容不予审查
五、结语



本文编号:3912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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