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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岛屿国家主权续造的模式选择——兼评契约模式为主的模式论

发布时间:2024-02-25 00:15
  《蒙得维的亚国家权利与义务公约》第一条规定,一个国家应该拥有一块明确的有形领土,国家的传统定义也包含这一要求。由于气候变化的影响,当一个岛屿国家完全被淹没,并且没有海平面以上的领土,是否会因人口的迁移而使该国丧失国家地位?在国家主义观点下,国家为了保持其主权存在且不放弃国际性权利,毋庸置疑需要主权续造。这势必对传统意义下的国家定义造成冲击,鉴于岛屿国家面临的需求,从共时性角度出发,对现有主权续造模式进行分析,提出完善主权续造的模式路径。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下沉岛屿国家主权续造的提出及对国际法理论的挑战
    (一)国家及国家地位的法学义涵
    (二)下沉岛屿国家主权续造的领土之纬
    (三)下沉岛屿国家主权续造的居民之纬
二主权续造的现有模式及评析
    (一)非契约模式及评析
        1. 荷兰围海造田式
        2. 基里巴斯主权标记式
        3.谈判割让土地式
        4. 联合国托管土地式
    (二)契约模式及评析
        1. 基里巴斯购买土地式
        2. 瑙鲁租赁土地式
三主权续造的契约模式之提倡
    1.对特定领土理念的冲击
    2.文化与人口对国家主权的需求
四下沉岛屿国家主权续造契约模式的困境与完善
    (一)设立契约模式下的新型国家身份———准国
    (二)契约模式下资金来源———设立专门基金会
        1. 督促发达国家兑现资金承诺。
        2. 通过国际诉讼,获取国家损害赔偿。
    (三)给予岛屿国家更宽容的移民政策
结语



本文编号:3909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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