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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能动主义:实践、反思及限制

发布时间:2024-02-23 19:34
  国际刑事法院对《罗马规约》近年来的解释中呈现出司法能动主义的趋势,即背离约文的字面含义和立法者的原意,扩张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下犯罪的定义和可受理案件的范围。国际刑法的混合性质、先前国际刑事法庭的司法能动主义政策以及《罗马规约》适用法条款和解释规则的不确定性都是导致国际刑事法院司法能动主义的原因。作为非经授权的司法立法行为,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能动主义不但违背国家主权原则和罪刑法定主义,而且损害了国际社会通过其追究国际犯罪的信心。构建对其司法能动主义进行规制的关键在于厘清和协调《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解释规则、罪刑法定原则下的严格解释以及存疑有利于被告解释方法三者在《罗马规约》解释中的适用范围及适用关系。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 引 言
二 国际刑事法院司法能动主义的近年实践
    (一)肯尼亚授权调查案
    (二)利比亚管辖权质疑案
三 国际刑事法院司法能动主义产生的原因
    (一)国际刑法的混合性质
    (二)先前国际刑事法庭司法能动主义的司法政策
    (三)《罗马规约》法律适用条款和解释规则的不确定性
        1.《罗马规约》法律适用条款的不确定性
        2.《罗马规约》解释方法的不确定性
四 限制国际刑事法院司法能动主义的理论依据
    (一)国家主权原则的要求
        1.国家主权原则要求国际立法权的可预见性
        2.司法立法权行使的原则与禁止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1.早期国际刑事审判实践对罪刑法定原则适用的拒绝
        2.《罗马规约》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正式认可
五 限制国际刑事法院司法能动主义的路径
六 结 语



本文编号:3907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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