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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洋法公约冰封区域条款在西北航道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4-02-19 19:44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冰封区域条款)赋予加拿大"在专属经济区范围内冰封区域"行使环境立法权和执法权,有权制定不受一般国际规则和标准限制的环境法律和规章。加拿大出于维护本国利益考量,在对西北航道的环境立法与执法中适用冰封区域条款时偏离正常轨道,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乃至剥夺了其他国家的航行自由权。美国等国对此表示反对,学界亦展开了激烈探讨,主要涉及西北航道法律地位对冰封区域条款适用的影响,冰封区域条款在西北航道专属经济区适用的限度,冰封区域条款适用于西北航道专属经济区的冲突,相关国家如何参与西北航道治理,冰封区域条款的理解与适用等问题。其宗旨在于平衡加拿大与其他国家利益的可行性主张,切实维护西北航道的海洋秩序。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冰封区域条款解释和适用问题的缘起
    (一) 西北航道的航行实践催生AWPPA
    (二) AWPPA成就了《公约》冰封区域条款
二、西北航道法律地位对冰封区域条款适用的影响
    (一) 西北航道的法律地位争锋
    (二) 西北航道法律地位掣肘冰封区域条款的适用
三、冰封区域条款在西北航道专属经济区的适用限度
    (一) 专属经济区宽度的限制
    (二) 领海适用禁止原则的限制
    (三) 气候条件的限制
四、冰封区域条款适用西北航道专属经济区与现行相关国际法律制度的冲突
    (一) 冰封区域条款的西北航道适用与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的冲突
    (二) 冰封区域条款的西北航道适用与专属经济区适当顾及原则的冲突
    (三) 援引冰封区域条款制定的法律和规章与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归属原则的冲突
五、余论



本文编号:39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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