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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02-14 12:31
  我国法院在审理开证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国际备用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是如何确定准据法的呢?如果中国法被确定为准据法,那么具体应当适用那些法律规范呢?这些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逻辑和层次是怎样的呢?这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 本文的行文思路与审理案件的思路完全一致,即首先识别开证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国际备用信用证纠纷的法律性质,然后根据识别结果援引相关冲突规范确定哪一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之后再查明该国法律中调整备用信用证纠纷的法律渊源,最后确定各种法律渊源在适用上的逻辑和层次——法律适用体系。 本文认为:备用信用证具有合同性和担保性。根据这一识别结果,我国调整国际备用信用证纠纷的冲突规范为《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备用信用证方面的中国法渊源包括《信用证规定》、《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人民银行规章、ISP98、URDG、UCP500等。如果我国法律被确定为审理案件的准据法,上述备用信用证方面的中国法渊源在适用上的先后顺序是:《信用证规定》→《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人民银行规章→ISP98→...

【文章页数】:5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引言
第1章 备用信用证概述
    1.1 备用信用证的含义
        1.1.1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定义
        1.1.2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操作指南》中的定义
        1.1.3 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管理委员会的定义
        1.1.4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的阐释
        1.1.5 《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的定义
        1.1.6 本文对备用信用证的理解
    1.2 备用信用证的种类及用途
    1.3 备用信用证的运作程序和法律关系
        1.3.1 备用信用证的一般运作程序
        1.3.2 备用信用证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4 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基本假设以及基本思路
第2章 备用信用证法律性质的识别
    2.1 识别—确定准据法的前提
    2.2 备用信用证法律性质识别
        2.2.1 备用信用证的合同性
        2.2.2 备用信用证的独立担保性
    2.3 备用信用证的周边比较
        2.3.1 备用性用证与一般商业信用证
        2.3.2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独立保函
第3章 备用信用证纠纷准据法的确定
    3.1 准据法的概念及确定思路
        3.1.1 准据法的概念辨析
        3.1.2 准据法的确定思路
    3.2 我国调整国际备用信用证纠纷的冲突规范
        3.2.1 《民法通则》第142条是一条冲突规范吗?
        3.2.2 对《信用证规定》第2条的质疑
        3.2.3 我国调整国际备用信用证纠纷的冲突规范的内容及其含义
    3.3 备用信用证纠纷准据法的确定
第4章 备用信用证方面的法律渊源
    4.1 备用信用证方面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4.2 备用信用证方面的国内立法
第5章 备用信用证纠纷的中国法律适用体系
    5.1 法律适用体系的概念
    5.2 备用信用证纠纷的中国法律适用体系
        5.2.1 备用信用证方面的国内立法在适用上的逻辑关系
        5.2.2 备用信用证方面的国际惯例在适用上的逻辑关系
        5.2.3 备用信用证方面的国内立法与国际惯例在适用上的逻辑关系
        5.2.4 备用信用证纠纷的中国法律适用体系
    5.3 透过效力争议看法律适用体系的运用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研究生履历



本文编号:389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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