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投资协定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条款设计——基于条款价值的考量
发布时间:2024-02-02 17:50
当前,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面临巨大挑战,欧盟提出建立国际投资法院机制,中国正在考虑构建"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在此情况下,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的ISDS条款应该采用何种ISDS机制?通过对中国与欧盟成员国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及其实践的回顾,本文发现,ISDS条款具有三方面的价值:作为附属性质的争端解决条款,作为对投资者程序性权利加以保护的实体性条款,以及构建国际话语权的附加价值。从当前欧盟的条约实践来看,欧盟似乎迫切希望通过双边谈判推动多边投资法院的构建,而忽略争端解决条款对于解决未来缔约双方相关争议的基本功能。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的ISDS条款原则上可以引入投资法庭机制,但是,一方面不应完全排斥其他ISDS机制;另一方面,应当简化制度设计,使其成为一个确实能够在双边层面有助于争议解决的有效机制。
【文章页数】:22 页
【文章目录】:
一 引言
二 中国与欧盟成员国已有的双边投资协定及其实践
(一)中国与欧盟成员国已有投资协定中的ISDS条款
(二)在国内层面解决争议:以中国国内投资争议解决体系为例
三 ISDS条款的本质及价值目标
(一)作为附属性质的争端解决条款
(二)作为对投资者程序性权利加以保护的实体性条款
(三)附加价值:国际话语权的构建
四 欧盟投资法院制度及条约实践
(一)欧盟与其成员国在投资领域权能分配
(二)欧盟国际投资法院提案的内部和外部进展
(1)欧盟国际投资法院提案
(2)多边:推动多边投资法院议题
(3)双边(57):投资协定中的ISDS条款的缔约实践
五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的ISDS条款设计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适用范围:基于投资协定产生的争议还是任何投资争议
(二)条款结构:投资法庭机制还是多项可选ISDS机制并行
(三)条款价值:国际话语权构建还是争端解决
六 结语
本文编号:3892915
【文章页数】:22 页
【文章目录】:
一 引言
二 中国与欧盟成员国已有的双边投资协定及其实践
(一)中国与欧盟成员国已有投资协定中的ISDS条款
(二)在国内层面解决争议:以中国国内投资争议解决体系为例
三 ISDS条款的本质及价值目标
(一)作为附属性质的争端解决条款
(二)作为对投资者程序性权利加以保护的实体性条款
(三)附加价值:国际话语权的构建
四 欧盟投资法院制度及条约实践
(一)欧盟与其成员国在投资领域权能分配
(二)欧盟国际投资法院提案的内部和外部进展
(1)欧盟国际投资法院提案
(2)多边:推动多边投资法院议题
(3)双边(57):投资协定中的ISDS条款的缔约实践
五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的ISDS条款设计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适用范围:基于投资协定产生的争议还是任何投资争议
(二)条款结构:投资法庭机制还是多项可选ISDS机制并行
(三)条款价值:国际话语权构建还是争端解决
六 结语
本文编号:389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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