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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下的中国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01-17 08:08
  为寻求在全球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减缓全球气候变暖过程,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各国就气候变化问题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12月11日,国际社会又通过了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同时引入“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JI)、排放贸易(ET)”三种域外减排的灵活机制,即我们通常称的“京都三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三机制中惟一有发展中国家参与的灵活机制,是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减排效果的项目,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发达国家履行议定书为其规定的义务。目前清洁发展机制的方法学、减排量供应潜力和边际减排成木、中国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机会和作用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等研究已在困内展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业已出台,管理机构已经组建并在完善中,一些具体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也开始运作,碳交易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事物。 目前中国关于清洁发展机制的法律制度还是单薄的,尤其缺乏具体的、富有操作性的法律制...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引言
一、关于清洁发展机制的背景
    (一) 京都三机制述评
    (二) 中国开展CDM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清洁发展机制在中国的法律保障
    (一) 《宪法》中有关法律规范
    (二) 环境保护法律中有关法律规范
    (三) 能源法体系中的相关法律制度
    (四)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
三、构建清洁发展机制国内法律体系框架及制度的建议
    (一) 部分发达国家清洁能源的法律环境
    (二) 构建中国清洁发展机制法律框架应考虑的问题
    (三) 清洁发展机制的中国法律制度设计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79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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