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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投资法院作为ISDS机制的经验与启示

发布时间:2023-11-30 17:28
  阿拉伯投资法院是目前世界上唯一运行的投资法院,兼具经济一体化与争端解决双重功能。相较于投资仲裁,阿拉伯投资法院具有固定机构与两个审级的优势。从实践经验来看,阿拉伯投资法院具有受国际政治影响大、对缔约国约束力强且管辖权不断扩大的特征。基于对阿拉伯投资法院的考察,就我国参与ISDS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建议:我国不宜支持投资法院作为ISDS机制的改革方案;中欧投资协定应避免双边投资法院作为ISDS机制;我国应坚持走自己的路,坚持争端解决多元化,推动构建"一带一路"ISDS机制。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阿盟投资法院的设立与功能
    (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阿拉伯国家谋求建立ISDS机制的努力与成果
    (二)阿拉伯投资法院兼具经济一体化与争端解决双重功能
        1.促进阿盟内部经济一体化。
        2.解决阿盟内部投资争端。
    (三)阿拉伯投资法院具有固定机构与两个审级的优势
        1.以固定机构来解决投资争端,保障裁判的一致性。
        2.阿拉伯投资法院表面上为一审结案,实质上有两个审级。
二、阿拉伯投资法院作为ISDS机制的主要经验
    (一)投资法院受国际政治影响较大
    (二)投资法院的约束力强且管辖权不断扩大
    (三)投资法院是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的多元选项之一
三、阿拉伯投资法院对我国参与ISDS机制改革的启示
    (一)我国不宜支持投资法院作为ISDS机制的改革方案
        1.带来“司法造法”。
        2.带来“寒蝉效应”。
    (二)中欧投资协定应避免双边投资法院作为ISDS机制
        1.双边投资法院受国际政治的影响较大。
        2.投资法院的设立与运行需相似的法律文化基础。
    (三)我国应推动构建“一带一路”ISDS机制
        1.应敢于创新,走自己的路。
        2.需坚持争端解决方式多元化。
        3.需依靠国际机构的支持。



本文编号:3868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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