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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车辆融资最新国际规范及中国应对——以《开普敦公约》及《铁路车辆议定书》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3-11-20 18:06
  在权利类型化中,《开普敦公约》结合了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的方式,但在权利的构成、公示、优先顺位及实现等规则中保持一致。就铁路车辆上国际利益的构成及登记,《铁路车辆议定书》采取了不同的识别标准,且国际利益的登记奉行物的编成主义,登记模式为声明登记制。在《开普敦公约》中,竞存的权利或利益的优先顺位除例外规则外,以登记先后为原则确定。就债务人违约或破产的情形,《开普敦公约》规定了债权人的非司法救济措施,《铁路车辆议定书》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铁路车辆议定书》和《开普敦公约》共同确立了铁路车辆融资的最新国际规范,有助于促进铁路车辆的国际融资交易,我国应适时提出加入《铁路车辆议定书》,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声明。

【文章页数】:17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动产担保交易的类型化和功能化
二、铁路车辆的定义及识别
    (一) 铁路车辆的定义
    (二) 铁路车辆的识别
三、国际利益的构成及登记
    (一) 国际利益的构成
    (二) 国际利益的登记
四、竞存权利或利益的优先顺位
    (一) 优先顺位规则的一般规定
    (二) 优先顺位规则的例外
        1. 协议变更优先顺位规则
        2. 有关收益的优先顺位规则
        3. 有关彻底买受人、附条件买受人及承租人的优先顺位规则
        4. 关于预期国际利益登记后的国际利益
        5. 关于非约定权利或利益的规则
        6. 关于先期存在的权利或利益的优先顺位
    (三) 竞存受让及代位权之间的优先顺位
五、债务人违约及破产时的救济
    (一) 债务人违约时的救济
    (二) 终局裁决前的临时救济措施
    (三) 破产程序中的救济
    (四) 有关公用铁路车辆的特殊规定
六、结语



本文编号:3865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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