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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BBNJ协定中公海保护区宜采取全球管理模式

发布时间:2023-10-12 04:34
  当前,联合国大会正式启动了就国家管辖海域外生物多样性(BBNJ)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拟订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的进程。该文书被视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三个执行协定,将处理包括公海保护区在内的一系列重要议题。在谈判过程中,各方对于公海保护区的管理模式到底应当采用全球模式还是区域模式一直未达成共识。通过对全球模式和区域模式进行深入分析可得,区域模式在公海保护区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后续谈判时,中国应当在继续主张采取全球模式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措施,以切实推动公海保护区议题的谈判。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区域模式的局限性分析
    1.1 区域模式难以填补区域组织的职能空白和地理空白
    1.2 区域模式在促进跨部门合作方面存在不足
    1.3 区域模式加重缔约方遵守管理措施时的负担
    1.4 区域模式中的管理措施不能约束非缔约方
二、反对全球模式的理由之回应
    2.1 全球模式决策效率低
    2.2 全球模式不能顾及区域的特殊性
    2.3 全球模式与现有制度安排存在冲突
三、全球模式的优势
    3.1 全球模式符合国际社会对海洋进行共同管理的现状和趋向
    3.2 全球模式有利于《公约》的进一步完善
    3.3 全球模式有利于《公约》的解释和实施
    3.4 全球模式更容易形成新的习惯国际法以约束非缔约方
四、中国的应对策略
    第一, 中国应当提出一个将现有制度或安排妥善纳入全球模式的方案。
    第二, 中国应当推动达成一个兼顾公平和效率的表决程序。
    第三, 中国应当推动制定一个合理的遵约机制。



本文编号:3853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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