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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之利益分配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3-10-02 06:53
  国际海底区域(以下简称"区域")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其收益应当为全人类所有。但由于国家间存在着客观差距,分配机制应当遵循实质公平原则,因此建议采用立法与合同并用的模式分配利益,即在法律规定了最低限度分配利益的基础上,各主体以协商方式确定关于利益分配的其他事项。在确定法定分配利益的数额时,应当考虑必要的相关因素,如投资者的勘探开发权与利益共享义务之间的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质平等、缴费事项的适当性等。此外为了分配机制的合理化,建议在协商分配时考虑人口基数及发达程度,并且对于现行的平行开发制度、探矿优先权、技术转让以及管理局的税收规定予以规范和改善。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0 引言
1“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背景
    1.1 公平分配原则的提出
    1.2 各国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态度
2 利益分配机制之客体
    2.1“区域”资源的属性
        2.1.1 自然属性
        2.1.2 法律属性
    2.2 开采“区域”资源的必要性
3 利益分配机制之主体
    3.1 监管主体
    3.2 勘探开发主体
    3.3 参与利益分配主体
4 利益分配模式之核心
5 分配机制考虑因素
    5.1 考虑投资者的勘探开发权与利益共享义务之间的平衡
    5.2 考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质平等
    5.3 考虑缴费事项的适当性
    5.4 考虑不同缴费算法的选择
    5.5 考虑陆上采矿缴费率与“区域”资源开发缴费率的平衡
    5.6 考虑政治安定
6 利益分配机制建议
    6.1 考虑人口基数及发达程度
    6.2 改善平行开发制度
    6.3 规范探矿优先权
    6.4 规范技术转让
    6.5 减少管理局的税收
7 中国定位
8 结语



本文编号:38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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