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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河流利用中的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的新发展——以印巴基申甘加水电工程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2-08-13 11:08
  跨界河流的上游国家在利用跨界河流时,负有不对下游国家造成重大损害的义务。如何判断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害",上游国家和下游国家及学者间经常有非常不同的看法。2013年国际常设仲裁法院裁决的印度和巴基斯坦间的基申甘加水电工程案对这一原则的内涵进行了重要的阐释,为我们适用这一原则提供了权威的参考。上游国家不对下游国家造成重大损害的义务在时间上不是永存的,在范围上不限于环境损害。仲裁庭的这些结论,对于作为中印跨界河流上游的我国有重要的启示,我们应该在自己的跨界河流利用中予以认真考虑。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是跨界水利用领域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二、基申甘加水电工程中关于“重大损害”的争论
    (一)基申甘加水电工程案的简要回顾
    (二)印度和巴基斯坦关于基申甘加水电工程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害的争论
        1. 基申甘加水电工程影响了何时存在的利用
        2. 什么是既存的农业利用和水利利用
        3. 什么是重大影响
        4. 不造成重大影响在本案中的底线是要保证下游有最低流量
三、基申甘加工程案对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内涵的丰富
四、基申甘加水电工程案关于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的解释对我国的启示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际水法发展概述[J]. 田向荣,孔令杰.  水利经济. 2012(02)
[2]国际流域争端的若干法律问题——兼论我国的应对策略与机制构建[J]. 谭宇生.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02)
[3]跨界水资源开发中环境影响评价的国际法研究[J]. 孔令杰.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2)
[4]国际河流利用的基本原则及重要规则初探[J]. 胡文俊,张捷斌.  水利经济. 2009(03)
[5]跨境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法思考[J]. 李伟芳.  政治与法律. 2008(09)
[6]跨界水的利用和保护应遵循的原则[J]. 赵代红.  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 2005(05)
[7]论国际水域利用和保护的原则[J]. 黄锡生,张雒.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4(01)



本文编号:3676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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