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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责任的实证考察与制度重塑

发布时间:2023-08-20 10:11
  现有法律规则将"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责任"仅限定于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和监督资本真实义务两类情形下的七种具体事由。在有限的诉讼依据下,公司债权人起诉董事的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十分有限。董事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既包括以消极作为表现的逃避(怠于履行)义务行为,也包括以积极作为表现的不当交易行为,其实质皆在于不当减损公司清偿能力。我国应以状态(公司事实破产)和行为(董事不当减损公司清偿能力的行为)共同作为公司债权人向董事追究个人责任的适用条件。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司债权人诉董事之制度依据
    (一)公司债权人诉董事股东增资不合格出资之相应责任
    (二)公司债权人诉董事协助抽逃出资之连带责任
    (三)公司债权人诉股份公司董事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之赔偿责任
    (四)公司债权人诉股份公司董事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之连带清偿责任
    (五)公司债权人诉股份公司董事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之相应赔偿责任
    (六)公司债权人诉股份公司董事骗取公司注销登记之相应赔偿责任
    (七)公司债权人诉股份公司董事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之清偿责任
二、公司债权人诉董事之司法裁判
    (一)司法裁判实证的基本情况
    (二)对案例的初步评析
三、董事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与实质
    (一)董事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1. 消极行为:逃避义务或怠于履行义务
        2. 积极行为:董事的不当交易行为
    (二)董事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质:不当减损公司清偿能力
四、公司事实破产状态下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责任规范的构建
    (一)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时间节点
    (二)改良董事不当交易行为的责任规范
        1. 确立董事因不当交易行为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
        2. 明确董事不当交易行为致使公司破产的责任
    (三)完善董事的义务体系
        1. 确立董事对认缴资本的催缴义务
        2. 增加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



本文编号:384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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