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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股东除名之诉中先决问题的司法判断

发布时间:2021-07-20 11:54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释设置了股东除名法律制度,较好地完善了公司法的不足。本文从司法的角度简单分析了谈股东除名之诉中先决问题,希望为有关研究提供参考,并以此完善具体司法理论,指导先决问题的司法判断工作的开展。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8,(35)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股东除名制度及股东除名原因
二、股东除名诉中先决问题的司法判断分析
    (一) 股东除名诉中的先决条件
    (二) 股东除名的意思形成机关股东会及其如何对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1. 尽管合营企业董事会是按照法律规定而设置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且给出解释:
        2. 股东除名决议产生的影响不单单是合营企业切身利益, 且和其他公司股东的权益相关。
        3. 公司派任公司董事会成员, 董事被任命之后, 马上作为一个整体, 和股东保持独立关系, 能够对机体进行独立管理。
三、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股东除名规则的反思与重构[J]. 李红润.  天津法学. 2016(03)
[2]股东除名之诉中先决问题的司法判断[J]. 周建军.  山东审判. 2014(04)
[3]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的探究[J]. 李婷.  辽宁警专学报. 2014(04)



本文编号:329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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