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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发布时间:2021-04-20 06:02
  <正>2013年3月14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对企业工商登记制度作出了改革,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修订案,对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方式由原先规定的实缴制修改为登记认缴制。2014年月7日,国务院印发了《注册资本等级制 

【文章来源】:上海企业. 2019,(08)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对公司债权人的影响
二、案例启示:在公司正常存续情况下,未达出资期限的股东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认缴制背景下,公司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合理路径
    (一)债权人在交易前对公司情况应尽可能进行全面考察
    (二)债权人起诉时将公司与瑕疵出资的股东共同列为被告
    (三)债权人在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后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四)利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落实债务人公司的股东责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J]. 于鸿润,佐垚彧,薄雨润,吴月.  经济研究导刊. 2020(34)



本文编号:3149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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