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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律师调解的制度定位

发布时间:2024-04-14 18:32
  律师调解的制度化发展是近年来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一大亮点,受到了自上而下的积极推广。该制度事实上以社会公益性和司法辅助性为主进行整体构建和运作,并非官方所宣称的具备"兼顾公益性与市场化"的定位。而公益性的律师调解活动在实践活动中既缺乏来自律师的参与热情,又缺乏来自"客户"的认可,既无法脱离现有调解框架的约束形成独立的调解力量,又存在制度伦理性建构的缺陷。根据我国现有的调解格局运作状态、律师的职业属性以及制度设立的基本目的来看,以市场化进行定位的律师调解制度可能更具有实践意义。市场化律师调解活动能够充分激发律师的参与积极性、提高客户的认可程度以及弥补制度伦理性的不足,更重要的是,它能够真正激发律师调解制度本身的价值,促进我国调解格局的良性变革。

【文章页数】:24 页

【文章目录】:
一、理论澄清:我国律师调解实践的制度定位
    (一)公益性制度定位的证成
    (二)“公益性+市场化”定位的质疑
    (三)公益性制度定位的成因
二、实践检视:公益性律师调解制度定位带来的困境
    (一)制度主体独立性的失落
    (二)制度动力持续性的不足
    (三)制度目的实现性的短视
    (四)制度发展特色性的不彰
    (五)制度建构伦理性的不周
三、理念修正:市场化律师调解制度定位的优越性
    (一)强势化:制度主体独立性的重拾
    (二)持续化:制度动力性的激发
    (三)专业化:制度实现性的保证
    (四)客户化:制度特色性的彰显
    (五)平衡化:制度伦理性的补充
四、制度展望:构建从“公益性”向“市场化”转变的桥梁
    (一)商品:均质化产品服务向专业化产品服务过渡
    (二)供给:政府管控定价向市场自由定价过渡
    (三)组织:个体对接模式向组织对接模式过渡
    (四)制度:强制型自愿调解向柔性化强制调解过渡
结语



本文编号:395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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