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司法裁判中法与情理的冲突及协调
发布时间:2023-05-10 18:59
近几年所发生的于欢、彭宇等案件背后,反映出当前司法裁判中法与情理的激烈碰撞。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与情理的冲突在司法裁判中不断显现。法与情理的冲突,不但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关,也受法律自身特征的影响。法官在裁判中若只遵循大、小前提的逻辑三段论模式,则会导致法律与社会大众情感上的分歧。若过分运用情理思维,则会挑战法律的权威。因此,法官要处理好法与情理之间的关系,坚持以法律为主的基础上兼顾情理,并加强释法说理能力,以情释法、以理释法。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法官司法裁判中法与情理冲突的表现
(一)法官裁判合法但不合情理
(二)法官裁判合情理但不合法
二、法与情理冲突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的抽象滞后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相冲突
(二)司法裁判的理性与情理的非理性相冲突
三、司法裁判中法与情理关系的协调
(一)司法裁判应以法律为主情理为辅
(二)重视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情理的论证
四、结语
本文编号:381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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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司法裁判中法与情理冲突的表现
(一)法官裁判合法但不合情理
(二)法官裁判合情理但不合法
二、法与情理冲突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的抽象滞后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相冲突
(二)司法裁判的理性与情理的非理性相冲突
三、司法裁判中法与情理关系的协调
(一)司法裁判应以法律为主情理为辅
(二)重视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情理的论证
四、结语
本文编号:381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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