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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5-02-03 21:53

 

  论文摘要 针对检察业务体制进行耐心完善,是作为既定机构实现改革目标的主要内容,更是对公正司法执行力度的高效传承。因此,本文决定全面探析业务动态化管理形态中存在的隐患现象,结合过往实践经验进行细致工作内容的宏观掌控,尽量贯彻条线验证动机指标;之后运用院作为单位实施检察业务动态化监控对象,希望借此督促相关体制的不断创新、整改力度,杜绝任何漏洞的滋生。

  论文关键词 检察业务 动态化管理 机制内涵 解析途径 细化分析
 

  检察机关管制体制的存在价值,就是竭尽全力稳固与提升机构主体业务疏导潜质,这是严格司法理念得以长期贯彻的必要保障。经过长期实践经验挖掘,检察业务管理开始逐渐转化成为以条线考核作为支撑依托的操作模式,这对于加强上下级交流实效,稳固现场指导地位来讲大有裨益,使得异质化工作内容开始慢慢靠拢并融合成为整体。但是,检察业务目前已经向规范化形式靠拢,尤其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映衬下,单纯依靠条线考核手段也便略显吃力,基本上很难迎合现下检察工作可持续发展需求。因此,规划人员应该善于从业务综合目标验证渠道探测,依照现有条线考核架构进行业务动态管理机制审视,希望能够顺利制定创新形式的管制制度。

  一、 检察业务实施动态管理基础理念研究

  检察业务动态管制手段其实与现代管理学宏观作用之间存在某些联系,涉及特定经验成果在检察业务中的合理挪用也是非常必要的。
  (一) 检察业务动态管理体制的核心理念陈述
  这类管制体制本身秉承先进理念规划指标,结合现代管理学理论、方式进行客体架构整改。实际来讲,其就是在检察领导主体的科学监视范围前提下,依据诉讼规则将业务元素充分纳入到统一化的管理系统内部,同时对系统的办案能力进行有机验证,争取将各类资源交互式关系调节清晰,在标准的激励氛围下,确保检察机关各个部门之间的高效配合和制约作用,使得法律监督质量和执行力度都得以健康舒展。
  检察业务管制主体作为核心执法人员,必须确保个人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能够在各类紧急状况中发挥机构组织技能,杜绝现场混乱局面的重复性滋生。这类管制主体主要依靠决策、执行以及信息监督系统进行整编搭建,运行流程中能够制订合理计划并自行监督,确保后期反馈结果的客观存在价值。关于检察业务处理的对象问题,其实是在规范主体科学法律监督活动范围中,加强与异质化职能运行活动中的关联特征,运行流程中主要表现为职能运行的实际样态。这部分监督职能对于业务管制对象提出三类要求:首先,内容必须要充实、完善,检察活动中异质化职能活动都会随着立法结构的改变呈现全新面貌,其间关键业务环节也不免衍生变动结果;其次,客体应该保留实在性潜质,联系管理内涵观察,涉及对象自身运转规则的设定以及定性标准评估过程要足够详尽;客体对象的整体性,检察业务管理活动当然是需要将关键环节放大处理,使得系统标准能够在单项管制活动中得以全面彰显。
  (二) 我国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活动的理论基础探析
  管理学强调的控制、协同以及信息内涵已经在社会生活细节中全面展现,同步回应效率十分高;另一方面,在人性化管理文化映照下,各类企业已经开始重新规划组织发展模式,同步提升管理科学品位。对于检察机关来说,任务处理手段都必须充分彰显监督职权的公正力度,必要时可以在法律监督空间下行使必要职能,使得检察业务能够朝着专业化方向良性运转。关于此类动态管理对象,主要还是针对办案能力进行系统分配的。在具体稳固办案质量前提下,司法活动秩序也会得到必要的维持。现在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机制的核心目标就是稳固绩效基础,毕竟绩效管理才是疏导系统博弈反应的支撑媒介,使得系统内部各类要素都能按照特定准则进行交接、融合,最终管理模型才能足够详尽。这类动态化检察业务希望通过业务线将侦查、调研反馈、控告申诉等职权角色定位划分清楚,确保合作对象与自身价值取向的调控功效,并在最后形成兼容考核、监督、管理元素的体系架构。
  检察业务动态管理项目中矩阵运行机理应该得到适当关注,其本质特点就是应用整体分析手法完成阶段目标。其不同于过往纵向服从机制,主张配合矩阵格式把握职务的协调功效,确保组织信息资源横向组合力度,成功突破部门空间限制。
  (三) 检察业务管理机制阶段发展特征补充
  检察机关落实业务管理改革方案的初始阶段,就是配合规范化管理思路进行执法办案、队伍整编以及行政职责判断元素的收纳整合,使得业务流程与制度汇编能够维持有机互动,工作实体程序也因此细化,在这期间完善制度体系与细化延展目标显然能够收获更多积极功效。例如:我国不同地区业务部门已经建立特定条线考评方案,但是仍会委派专员进行立案直至起诉环节的监督、考察,使得控制程序显得更加清晰、透明,这样才能将容易导致错误结果的程序及时纳入管制范围当中;另外,尽快将规范化建设制度转化成为阶层管制形式,使得日常业务内容与警示信息深度结合,那么业务工作就会逐渐朝着细化方向扭转,现代科学管理气息迅速蔓延开来;最后,持续弘扬改进文化底蕴,这就要求检察业务管制单位必须全面统一,系统考核深度应该获取好评公认结果。此类测评架构主张量化与质化标准的融合进度,使得特定事务考核流程充分衔接。需要注意的是,整个检察工作的实际内涵和发展趋势不能出现任何紊乱反应,应该紧跟细化工作内容与需求标准调整步伐。

  二、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实际管理状况论述

  检察机关长期坚持的条线验证手法能够全面体现不同等级之间的交流功效,使得系统工作衔接得更加紧凑。但是在这种固化模式下,实际参与验证的业务部门,其业绩实力也是依靠条线排名获取,为了迎合阶段考核需求标准,基层院工作整体性和协调性不免产生削弱反应。这是因为,不同条线考核标准都对应着相关部门规划成果,一旦任何职务处理不当都将造成结构平衡性能失调现象。例如:侦查过程中如若监督部门追捕行动过多,公诉部门追诉数量必然减少;再就是过分崇拜数量化标准在检察业务考核中的支撑功效,使得异质化工作内容一并转化成为分值数据,造成工作难易程度的混杂迹象。涉及检察机关业务规划环节中衍生的各类隐患状况主要包括:

 

 

  (一)管理体系产生严重缺陷
  因为现下大部分检察业务管理工作已经失去对应的机构监督活力,造成案件核心规划实力溃散,管理专业能度必然降低。特别是在管理机构专业能力极度缺乏状态下,案件部门负责人几乎没有任何交流,在利益结果的全面追求下造成系统工作稳定性的缺失。现下特定案件质量规划活动中,大部分事后监督人员会忽视一些重要环节,类似侦查线索客观评估以及公安机关撤案行为等。特别是在考核标准功效产生滞后反应之后,尽管检察业务范围产生扩大变化,但是特定业务分值统计实力丧失,考核工作也产生大量盲点,此时动态与静态考核矛盾冲突再次加剧。
  (二)法律监督职能规划力度的缺失
  此类业务管理考核工作具体依靠办案实力作为重点审视方向,使得人员在检验办案质量过程中忽视法律监督内容,长久以来,检察机关始终追随办案质量提升脚步,并从中建设严格的规范体系与预警机制,条线统一方向貌似产生好转。但对于检察机关来讲,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效果将是开放检察业务辨识度的必要前提条件,包括检察机关立案与职务犯罪管制等细节。由于法律监督职能是稳固检察机关工作基础动力的必要元素,并且对于社会主义公平文化产生辅助功效,因此创新业务管理活动中应该予以重点对待。

  三、构建检察业务动态化管理机制的细化措施分析

  (一)创建检察业务动态管理体系架构
  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机制的建设工作,需要研究人员将注意力投射在管理学原理内涵之上,并从中拓展出相对独立、专业的管制机构,确保相关行政职能能够得到全面性落实。此类职能单位作为最高决策中心,需要及时向委员会报告阶段实况信息,同时掌管控申、民行检察等案件信息的整合职务,整个工作应该要与执法部门做好事先沟通,这样关于四通八达的矩阵管理格式就顺利呈现出来。这样,涉及细化业务管制、监督、验证活动都将得到有机整合,将过往松散独立办公习惯扼制,包括控告申诉等所有应急案件都交由检察机构实现统一规划并直接向检察领导负责,相信法律监督效率会因此得到同步提升。
  (二)加强检察院内部动态管理实效
  这是完善检察业务动态规范机制的必要途径,设计主体需要依照院实体管制范围进行动态验证,按照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等设定等级指标,,同时科学评估检察业务整体和谐状态,将职能行使绩效作为工作重点内容,使得法律监督范围和办案质量产生好转。主要控制手段就是在不同等级院内建立专属考核指标,使得业务交错过程中不会衍生过多混乱认知结果,上级也可轻松审查指标阶段完成状况。这此种管理考核模式下,各业务条线即从业务考核中分离出来,只承担业务指导职能,管理考核职能由检察业务管理部门来行使。
  再就是建立上下一体、及时反馈的关键环节监控机制。在以“院”为单位的检察业务动态管理体系中,以信息网络技术和先进的办案管理软件为手段,对诸如贪污贿赂自侦案件的立案、撤案、积案和不捕、不起诉、撤回起诉及被判无罪等检察业务关键环节实现以“院”为单位的自身管理和上级院业务动态管理中心的即时监控,形成对检察业务关键环节上下一体、及时反馈的监控体系,实现由事后监督为全程监督,对案件运转过程进行全程同步监控和管理考核,对重点案件和疑难案件,集中精力进行网络指导的督办,以更好地实现检察业务动态管理。 结语:针对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机制实施耐心解读,需要全方位巩固法律监督考核实效,使得各类案件导向作用更加明显,不会由于任何错乱判断造成瓶颈限制危机,最终促进检察工作的合理进行和有机延展。

 

 



本文编号:1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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