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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审查逮捕环节犯罪嫌疑人翻供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5-02-04 09:33


  论文摘要: 审查逮捕环节中,检察人员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常会遇到犯罪嫌疑人翻供问题,对于此类实践性极强的问题展开研究,可以引起法律工作者的重视,探究嫌疑人翻供的原因,有针对性的进行应对,更好地保障诉讼程序的进行。

  论文关键词 审查逮捕 翻供 原因及对策

  对于案件事实提出自己的辩解是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辩解可以作为一类法定的证据形式进行使用。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审查逮捕环节检察人员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明确规定,青岛地区侦查监督部门检察人员在时间短、案件多、人员少的现实状况下,仍做到“每案必提、每人必问”。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有权进行供述或者辩解。在检察人员进行讯问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犯罪嫌疑人做出与在侦查机关完全不同的供述或者辩解,以至于推翻侦查机关对于案件事实的定性认定。针对审查逮捕环节犯罪嫌疑人翻供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对于正确适用逮捕措施,提高办案质量,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一、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环节翻供的情形

  侦查监督部门检察人员在提审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能积极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相吻合。部分犯罪嫌疑人会就案件部分事实进行辩解,这其中也分为两种,一种是就案件部分细节进行辩解,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一种是就案件的关键内容进行辩解,以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少数犯罪嫌疑人会就案件的全部事实完全不予供认,全面推翻其在公安机关承认的犯罪事实、做过的有罪供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环节做过有罪供述,却在审查逮捕环节讯问过程中,对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内容进行辩解、或者完全推翻原有供述而作无罪辩解的情形,可以称之为“翻供”。

  二、嫌疑人翻供原因探析

  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环节翻供,究其原因,可以从内、外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内在原因
  犯罪嫌疑人存在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面对侦查机关强大的预审突破能力及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会在预审阶段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会制作多次讯问笔录巩固证据,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执行拘留24小时以内,必须送看守所羁押,侦查机关在侦查期限届满前会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在检察人员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办理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会有一段时间的心理缓冲期,在此期间内,嫌疑人不免会出现通过翻供得以逃脱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抱着翻供可能不被逮捕的心态在审查逮捕阶段推翻原有供述。部分有前科或者劣迹的犯罪嫌疑人了解侦查规律,具有一定的反侦察、反讯问的能力,在检察人员提审时打擦边球,故意做无罪辩解,扰乱检察人员对于案件的把握。
  (二)外在原因
  一是羁押场所管理不到位问题。犯罪嫌疑人在执行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送达看守所羁押,而我国现有的羁押场所远远达不到单独羁押的条件,面对刑事案件多发及打击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看守所内通常是人满为患,超员羁押、超标羁押情况并不少见,多名犯罪嫌疑人同时被关在同一监室,监管难度加大。在押人员中不乏惯犯、重犯,嫌疑人之间就案件情况沟通交流、教导翻供现象并不少见,妄图通过翻供钻法律空子的也大有人在。
  二是极个别辩护律师违规违法办案问题 。新刑诉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持相关证件即可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这在本质上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重大法律保障。在审查逮捕阶段,绝大多数律师会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提出律师意见,使犯罪嫌疑人最终获得公正的司法结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排除极个别律师违背职业道德、放弃职业操守,在金钱或者其它利益的驱动下,诱导、帮助甚至教唆犯罪嫌疑人翻供。
  三是刑讯逼供方面的问题。新刑诉法对于非法证据排除作了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进行排除作出了严格的要求。在侦查环节,同步录音录像等技术支持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也开展了纠正刑讯逼供行为的专项活动,刑讯逼供等行为几近绝迹。但是仍会存在个别的变相逼供行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实施逼供行为时不得不做出不利于自己的有罪供述,在检察人员提审时,如实反映案件情况,这是翻供情形的一类特殊情况,也足以引起检察人员的重视。
  (三)内外因共同作用
  通过总结司法实践中积累的办案经验,以及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的研究分析,可以说,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阶段翻供往往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逃避法律制裁、寻求对自己从轻的有利结果是大多数犯罪嫌疑人的普遍心理状态,再经过同押人员的“熏陶”、不负责任律师的“帮助”,内外因共同作用促使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环节翻供。如在我院办理的审查逮捕王某某等两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做过多次有罪供述,并有讯问视听、证人证言予以指证的情况下,面对检察人员的讯问两名犯罪嫌疑人先后翻供,完全推翻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并且翻供内容基本一致。我院经依法审查全案证据,认定其它证据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依法批准逮捕了两名犯罪嫌疑人。后经追踪此案办理情况了解到,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环节均认罪,并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经调查,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环节均抱有可能逃脱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同押人员暗示可以在检察人员提审时翻供,做无罪辩解。据进一步了解,两人在审查逮捕环节均有过律师会见,且系同一名律师进行的会见,违反会见规定不说,翻供细节一致也可想而知。



  三、检察人员的应对措施

 

 

  新刑诉法实施后,对于侦查监督业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人员要在严格依法办理案件的基础上,从多方面入手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做到既能有力地回击犯罪嫌疑人的无理辩解,又能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1.加强犯罪心理研究,增强应对翻供的能力。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其实也是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博弈的过程。检察人员在理论学习与办案实践中,需要认真研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掌握一定的犯罪规律与应对措施。面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做到不慌不乱,沉着冷静的分析翻供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围绕案件中的犯罪构成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讯问,逐一击破嫌疑人的无理辩解。
  2.有针对性的加强监管。在现有的监管条件下,要求单独关押犯罪嫌疑人确实存在难度。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可以建议看守所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管。对于惯犯、重犯建议采取更有严格的监管措施,配备更强的管教人员进行训导。平时,也要增加监管场所在押人员的法律、监规学习,坚决遏制嫌疑人教导嫌疑人翻供的现象。
  3.要求律师严格自律。办案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律师不遵守会见规定,帮助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向律师所在的律所或者具有监管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出具要求律师加强自律的检察建议,建议律师群体恪守职业操守,依法执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对于有证据证实辩护律师帮助嫌疑人翻供,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做好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对于办案过程中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或者变相的刑讯逼供现象,检察人员可以依法开展监督审查,充分审查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侦查机关移送的同步讯问视听,排除侦查机关不让嫌疑人看笔录、或者笔录材料与嫌疑人所说不符的情况。通过综合分析全案证据,在其它证据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依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对于发现的疑似非法证据,在侦查机关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时,要依法排除。

  四、小结

  从保障嫌疑人人权的的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环节提审时翻供也是嫌疑人的行使辩护权利的表现,检察人员应当从内外两个层次上把握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进行有针对性的应对,既要求从自身加强应对能力,又要求参与综合治理当中去,从监管、教育多方面入手,促进正确、有效地解决犯罪嫌疑人翻供带来的问题。

 



本文编号: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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