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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法院信访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发布时间:2015-02-04 09:39


  论文摘要 信访是中国所特有的一种制度,其中法院信访占相当大的比重,而且信访案件的办理已经成为了目前法院系统除审判业务之外的第二大业务,任务繁钜。虽然法院系统在信访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旧存在着一些问题,非正常上访颇多,缠访闹访现象严重,信访案件反复交办等等。当前法院系统急需去做的就是如何去解决这些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法院系统的信访制度走上一个良性的发展轨道。

  论文关键词 信访 非正常上访 三级终结制度

  一、法院信访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在信访案件所反映的众多部门机关中,法院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法院的信访案件主要在与:一是法院信访案件主要是涉诉信访;二是信访案件所涉及的内容范围较广泛,并不局限于司法诉讼上的内容;三是信访案件所涉及的部门也不仅仅限于法院,而是涉及其他领域内的职能部门。四是司法实践当中信访案件反复交办,一些案件得不到”圆满解决”使得法院的信访量居高不下。

  二、 法院信访工作的现状

  伴随着中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加强,广大人民群众越来越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好的法治趋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这些众多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存在着大量的无理访情形。甚至有一些群体上访,赴省进京,越级上访。特别是在全国两会期间或地方上有重大的会议活动时,上访的形势尤为严峻。虽然全国各级法院都为此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当前的信访形势仍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重复上访现象比较严重,信访当事人将案件情况反映到法院后,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案件的处理是要有一定的处理期限的。但是大多数的当事人并不理解,他们觉得今天上访交材料,明天就能见结果。法院在案情查明和处理期间,是不再受理同一当事人反应的同一案件的,但是,事实上是不少当事人重复上访,甚至是案件已经得到了解决而且上访人当时也保证不再上访,可是过后又对同一案件再度上访,无休无止,这样很大程度上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
  2.无理访、缠访、闹访现象严重。在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中,存在着为数不少的无理访案件,上访所反应的问题是无中生有,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的依据不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而是是否与自己的预期一致。只要不一致,就要上访反映问题,,有的甚至缠访、闹访,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3.信访案件内容逐渐复杂化,单靠法院难以解决。近些年来,法院信访案件所涉及的并非只是法院和审判,而是涉及到各种政府职能部门和国家制度的各个内容。这类的信访案件的圆满解决单纯依赖法院是不可行的,因为法院的职能和权限是有限的,而这类案件的解决需要案件所涉及的部门共同协助。可现实中信访案件反映到了法院,法院只能依据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职能进行处理,如此一来,案件并不能得到圆满解决,上访人仍旧会上访,重复多次也解决不了。

  三、法院涉诉信访形成和增多的原因

  法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应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我们必须承认法院审判工作上的不严谨造成了部分案件存有瑕疵。有些案件承办法官法律素质不高,对案件事实认识不清或者法律适用不准确,使得法院的判决存在错误。
  2.中国传统“官本位”意识作祟,“人治”思想严重。广大信访群众“信访不信法”,“信官不信法”,宁上访不上诉。法制意识的不足和人治意识的根深蒂固,使得上访当事人无理上访、缠访闹访。
  3.当地政府对信访情势的认识存在错误。一些地方上为了“和谐稳定”,稳控住一些出自当地的上访老户,采取用钱来补偿的手段。使得一部分长期无理上访的当事人尝到了甜头,觉得不管有理没理,只要把事情闹大,地方法院或政府就会为了息事宁人而花钱平事。
  4.法院在化解信访案件中遇到的困难,有些上访人法律意识淡薄,他们觉得案件的审理公正与否,应当以自己的意愿为准则,而不是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存在着极大的盲目性。只要法院的判决与自己的预期不一致,就要上访。而且法院在化解信访案件的过程中,上访人往往听不进去法官对于案件判决依据和法律相关规定的解释,情绪激动。
  四、法院信访制度的弊端
  1.现行的信访制度所形成的舆论压力会对法院的生效判决产生冲击。一些信访当事人在案件判决败诉后往往会通过几种途径来申诉:
  第一种途径是上访更高层级的国家机关,如全国人大;第二种途径将案件通过媒体途径扩大到社会层面。个别的信访当事人借助于媒体报道其案件,但在案情的陈述中往往不准确不详实,从而使得报道出来的案件与事实不符,甚至是完全歪曲了原来的案情;第三种途径信访当事人纠集多人到法院门口进行静坐示威等极端方式,迫使法院改判生效判决。
  信访当事人通过以上几种行为使得法院在极大的压力之下对信访当事人采取妥协。即使是法院的判决合情合理,符合法律规定,也会无奈之下对信访当事人进行赔偿。有的甚至是在再审案件的时候,无意识的对其倾斜。因此,现行的信访制度无形中对法院的既判力产生冲击,有损司法的尊严和权威。


  2.法院信访制度欠缺明确化的规定,没有形成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制度体系。信访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之后所形成的,形成之初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而法院的信访制度目的是为了给与人民群众以司法救济。但法院的信访制度长期以来却并未形成严谨的制度化体系化,法院信访在法院业务中的定位还不明确。程序上如何安排,实体上又如何救济还未形成明确化的法律规定。
  3.法院信访案件单单依靠法院的司法救济难以全面解决。原因在于法院信访案件涉及的部门较多,需要多部门协同合作,案件内容也涉及各个方面,单单依靠法院的司法救济只能是解决司法层面上的问题。而一个案件会同时牵涉其他部门和其他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在法院的职能范围内,所以有时案件的复杂性会使法院无可奈何,原因是法院难以完全的解决信访当事人的问题。可涉诉案件必定会涉及法院,对于信访当事人来讲,他们第一选择的救济途径会是诉求到法院,可法院的职能决定了复杂案件得不到全面性的解决。
  4.法院信访案件重复交办,从上到下未形成科学的终结机制。当前法院的信访量居高不下,很大的原因是一大批的信访案件反复交办,穷尽了司法救济措施,可是依旧达不到上访人的“心里预期”。于是上访当事人不断上访,案件就不断的从上到下的交办,这类案件的上访人往往被称为“上访老户’,他们案件的解决不彻底并非是法院的处理不尽力,而是上级法院并没有终结机制。全国的法院系统应当形成一套信访案件的终结机制。虽然目前法院实行的是三级终结制度,可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当中,已经三级终结的案件依旧会重复交办,这样极大的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也加重了原本就十分严峻的信访形势。由于终结机制的实行不彻底,造成了案件是否解决在于信访当事人的意愿而非依据法律的规定。

  五、法院信访制度的改革建议

  1.要提高法官准入标准,目前一些法院普遍存在办案人员严重不足,案件量又大的情况,这样就使得部分法院对法官的准入标准有所降低,有的地方甚至连“司法考试”都没通过的法院工作人员都充斥到一线的办案队伍中,使得案件质量得不到保证,冤假错案时有发生。为了在源头上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应当配备法律知识强、办案能力强的人员到办案一线。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的质量。
  2.建立全国三级终结信访案件数据库,确保三级终结案件不再重复交办。目前虽然实行三级终结制度,但是效果差强人意。因为目前全国法院系统并未建立关于三级终结案件的数据库,使得某些已经三级终结的案件会反复交办,这样就使得三级终结制度有名无实。为了真正的落实三级终结制度,应当在全国法院系统建立相应的数据库,这样就会在信访案件登记时杜绝重复交办。
  3.建立健全案件调节机制,降低信访案件的发生几率。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防止矛盾激化,及时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也是我国审判制度的一大特色。法院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地做好调节工作,向案件当事人说明案情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必要时也可以联合委托人或律师共同进行开导和劝解。使其明白案件的来龙去脉和案件为什么要这么判决。从根本上打消他们的疑虑,降低日后信访的发生几率。真正做到输赢皆服,案结事了。
  法院的信访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信访工作的好坏直接决定着法院工作的优劣。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问题的解决并非一蹴而就,我们应当在日后的工作中积极地去探寻法院信访制度改革。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其规律性的问题,总结经验,完善工作制度。所以,要从实践出发,逐步改进,建立切实可行的操作性规程,并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本文编号:12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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