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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死合法化探究

发布时间:2024-04-21 02:36
  尊严死是指对于没有回复希望、处于生命末期的植物人患者,撤除其维持生命的医疗措施,使其自然地、有尊严地死亡。从性质来看,尊严死并非“求死权”,而是一种死亡方式选择权。从特征上来看,尊严死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其意愿表达不具有当前性,且具有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在尊严死与安乐死的关系上,两者都是为了维护患者的生命尊严,都产生了患者死亡的结果,都是由具有法律授权的人实施的。但是,两者主要在适用对象、痛苦来源、救治义务等方面有所不同。尊严死的适用对象是没有回复希望、处于生命末期的植物人患者。在痛苦来源上,其主要源于家庭或是患者被拟制为精神上存在巨大的痛苦。在救治义务上,尊严死的救治义务已经终止。 尊严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尊严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有利于生命质量的优化,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尊严死具有正当性。适合我国国情的尊严死制度构想:尊严死的适用前提是患者签订了有效的“生前预嘱”。在实施主体上,应当由医生来实施。在实施方式上,可以撤除一切人为的医疗措施,但营养和水分的补给应当保留。在申请主体上,由患者的家属来申请实施尊严死是比较合适的。在审核主...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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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目录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第2章 尊严死概述
    2.1 尊严死的定义
        2.1.1 目前学界对尊严死的定义
        2.1.2 定义评析
        2.1.3 本文对尊严死的界定
    2.2 尊严死的性质
    2.3 尊严死的特征
        2.3.1 尊严死手段的消极性
        2.3.2 尊严死意愿表达的非当前性
        2.3.3 尊严死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
    2.4 尊严死与安乐死的异同
        2.4.1 尊严死与安乐死的联系
        2.4.2 尊严死与安乐死的区别
第3章 域外尊严死的实例与立法
    3.1 域外尊严死的实例
    3.2 域外尊严死的立法及相关规定
    3.3 借鉴与总结
第4章 尊严死合法化的正当性分析
    4.1 尊严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4.2 尊严死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4.3 尊严死有利于生命质量的优化
    4.4 尊严死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5章 尊严死的制度建构
    5.1 尊严死的适用对象
    5.2 尊严死的实施主体
    5.3 尊严死的实施方式
    5.4 尊严死的申请主体
    5.5 尊严死的审核主体
    5.6 尊严死的监督机制
    5.7 尊严死中不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本文编号:3960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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