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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27 02:42
  基金会制度源远流长,在西方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柏拉图学院;在我国,可考的类似慈善团体可以追溯到南北朝的六疾馆和孤独院。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考察了基金会制度与基督教及教会法之间的渊源,并认为教会法上的“财产的社团”,也即“目的性财产”,是基金会的核心内涵。1601英国《慈善用益法》的颁布标志着基金会在主体上与教会相分离,意思自治在慈善领域得以实现。近现代基金会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其间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移植于基金会之中,以公司基金会为代表的私人基金会大量产生。自20世纪中后期以来,非营利组织的广泛兴起使基金会研究的视角发生了重大转变,很多国家对非营利组织专门制定特别的主体法,使得传统的民商事主体立法发生了重大变革。就我国而言,虽然自古以来就存在传统的慈善团体,但现代意义上的基金会是民国《民法典》颁布之后才逐渐开始产生的。建国后一度由于法治的缺失使基金会发展停滞,上世纪80年代的行政法规更是错误地将基金会视为社会团体。在基金会立法体例上,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应当以采用财团法人或基金会专门立法的方式为宜。 本文第二部分集中考察了基金会的法律性质并探讨了基金会的主体定位问题。在法律性质...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引言
一 基金会的产生、发展与立法模式
    (一) 基督教伦理传统与基金会的历史渊源
    (二) 基金会在近现代的发展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
    (三) 我国基金会的发展历史、现状及传统的立法理念
    (四) 我国基金会的立法体例选择
二、基金会的法律性质及其主体定位
    (一) 基金会的法律性质
        1. 基金会的非营利性
        2. 基金会与公益信托之间的关系
    (二) 基金会的主体定位
        1. 两大法系关于基金会分类模式的异同
        2. 基金会主体地位的确立
三、基金会法律行为的规范问题——基金会越权行为的效力
    (一) 越权行为原则的兴起、修正及我国的规定
        1. 越权行为原则的兴起
        2. 越权行为原则的修正
        3. 我国对法人越权行为效力的规定
    (二) 基金会越权行为效力的认定
        1. 不同类型法人的上位目的及其对越权行为效力的影响
        2. 基金会越权的利益平衡及制度设计
参考书目



本文编号:382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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