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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尔曼法》第2条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25 02:16
  对于《谢尔曼法》第2条,也就是关于“垄断”的规定,我国学界众说纷纭,相关的理论常常相互矛盾,这严重影响了我们对反垄断法的进一步研究,因此明确阐述其中基本性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在语义分析方法、历史考察方法以及比较方法的基础上,通过对以下4个方面的研究,《谢尔曼法》第2条得到了较为全面的解读:(1)澄清了与该条相关的几个一直令人混淆不清的基本概念,如“垄断”、“从事垄断”、“企图垄断”以及“联合或共谋垄断”等;(2)介绍了确定企业是否拥有垄断力的方法;(3)重点探讨了在适用“从事垄断”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不同阶段认定“从事垄断”的不同方法:在第1阶段,法院强调对三个要素的考察,即垄断力、取得或维持垄断力的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特定意图;第2阶段,法院不再强调特定意图,而是认为“没有一个垄断者不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第3阶段,即知识经济时代,由于高科技产品的复杂化以及产品更新换代的迅速化,经济分析方法越发重要,而法律要件的分析往往不再是决定性的了;(4)深入地分析了第2条中“企图垄断”的构成要素,即“反竞争行为”、“特定意图”以及“成功的极大可能性”,并指出了相关的司法实践中...

【文章页数】:5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章 基本概念
    1.1 垄断(MONOPOLY)
    1.2 垄断力(MONOPOLY POWER)
    1.3 从事垄断(MONOPOLIZE)
    1.4 企图垄断(ATTEMPT TO MONOPOLIZE)
    1.5 联合或共谋垄断(COMBINE OR CONSPIRE TO MONOPOLIZE)
第二章 垄断力
    2.1 确定垄断力的最重要的考察因素——市场份额
        2.1.1 市场份额的确定
        2.1.2 相关市场的界定
        2.1.3 考察垄断力时,制约行为人市场份额重要性的若干因素
        2.1.4 小结
    2.2 确定垄断力的其他考察因素
    2.3 有关垄断力的总结
第三章 从事垄断(MONOPOLIZE)
    3.1 第2条实施的第1阶段
        3.1.1 适用第2条的起源——1904年美国政府诉北方证券公司案
        3.1.2 三要素分析方法的确立——1911年标准石油公司诉美国政府案
        3.1.3 三要素分析方法的应用
        3.1.4 小结
    3.2 第2条实施的第2阶段
        3.2.1 "垄断力—行为"分析法——1945年美国政府诉美国铝公司案
        3.2.2 美国铝公司案原则的应用与发展
        3.2.3 美国铝公司案原则的简化——1966年美国政府诉格林耐尔公司案
        3.2.4 小结
    3.3 第2条实施的第3阶段
        3.3.1 高科技产业对反托拉斯执法提出挑战的开端——美国政府诉国际通用商业机器公司案(IBM案)
        3.3.2 技术创新带来的产品多功能化与垄断力的增强——1980年贝克影像诉伊斯特曼柯达公司案
        3.3.3 高新技术对反垄断法挑战的高潮——美国政府对微软公司的三次诉讼
    3.4 小结
第四章 企图垄断(ATTEMPT TO MONOPOLIZE)
    4.1 "企图垄断"构成理论的缘起
    4.2 构成"企图垄断"的三要素
        4.2.1 反竞争行为(the anti-competitive conduct)
        4.2.2 特定意图(the specific intent)
        4.2.3 成功的极大可能性(dangerous possibility of success)
    4.3 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
        4.3.1 没有成功的反竞争性行为,是否也构成了"企图垄断"
        4.3.2 "企图垄断"的认定是否一定要考察相关市场
    4.4 小结
第五章 《谢尔曼法》第2条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可借鉴之处
    5.1 我国反垄断法应采用成文法的立法方式,同时也应有一定的弹性
    5.2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应是企业的行为,而非企业规模
    5.3 我国反垄断法中确定"垄断力"的方法应考虑到新经济产业的特点
    5.4 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司法救济应以刑事制裁和民事救济并重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本文编号:3822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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