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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自由与政府权力:市民社会组织的法治功能分析

发布时间:2023-05-21 19:13
  马克思以个人与国家关系作为思维逻辑主线,立基于人的社会本质这一核心前提,阐释了市民社会组织作为实现个人与国家相统一的中介,是实现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内生性统一的强固基地,在制衡国家权力,保障个体自由,进而实现“人类解放”的历史目标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些真正自治自由民主的市民社会组织成为国家权力向社会机体回归的桥梁。 人类的个体差异性、自我意识、需要的多样性以及商品交换本身的内在特质决定了个体自由的根本性价值地位,其与法治有着内生性的本质关联,它构成了法治的评价尺度和价值基础。而市民社会组织对于市场经济中必然出现的不同的利益主体的利益以有组织的合法有序的形式和途径表达出来,并在拥有一定的交往权力和社会资源的基础上,承载了相应的社会职能,获得了社会权力基础,成为不同的社会权力主体,从而发展成为多元权力中心的格局。在一定的条件下,这种多元化的社会权力对政府机关的制衡比政府权力机关相互之间的制衡要有效的多。正因为只有在政府权力受到了真正的限制的情况下,个体自由才会有切实的保障,所以,市民社会组织构成了维护个体自由的经常性的可靠屏障,对于法治具有重要的功能意义。市民社会组织构成了法治的重...

【文章页数】:3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第一章 导论
    一、 本文的写作缘起及相关研究
    二、 市民社会组织概念界说
    三、 本文的结构及主要观点
第二章 个人与国家关系的中介: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组织思想
    一、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
    二、 市民社会组织生成的社会基础及特征
    三、 市民社会组织:个人与国家关系的中介
第三章 个体自由保障与政府权力控制:市民社会组织的法治功能
    一、 个体自由:法治的价值基础
    二、 多元权力格局:市民社会组织对个体自由的保障功能
    三、 西方国家多元利益集团的形成及其对法治的推动作用
    四、 中国市民社会组织发育的欠缺与法治建设的滞缓
第四章 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组织的成长及其社会条件
    一、 现代市场经济与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组织的成长
    二、 中国市民社会组织(社团)发展的特征
    三、 中国市民社会组织成长的社会条件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82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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