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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习性社会事实作为法律效力来源的局限性

发布时间:2023-05-10 19:06
  惯习命题主张法律的有效性完全依赖于惯习承认的社会事实。但在法律来源上,惯习性社会事实并不能穷尽法律命题。惯习作为行为与态度的聚合,在最初选择哪些惯习成为法律命题时,已有拒绝异议的局限性。基于社会惯习所产生的法律命题只能解决经验争议却不能解决理论争议。为满足合法性价值标准,惯习命题选择的抽象策略与实证主义的主张牵强附和。包容性实证主义误以为道德之所以能成为法律效力的判准是因为存在吸纳了道德的惯习性事实,事实上,影响法官判案的道德因素大多是协同性道德。因此,惯习命题在法律效力的判准上存在无法克服的局限性。法律效力的来源一定是价值而非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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