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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中支配理论的法教义学批判

发布时间:2023-04-12 03:44
  实际支配理论、排他性支配理论和领域支配是不作为犯教义学中欲使作为和不作为等置的保证人地位的法理基础。然而,这三种支配理论在概念和逻辑层面都存在疑问:在概念层面,这三种支配理论中的支配和作为犯中的支配在"支配程度"上有所不同,且实际支配理论中的支配与作为犯中的支配在"支配性质"上也并不一致;在逻辑层面,从支配中推导义务的思路错置了支配与义务的关系,两者至多只是伴随关系而不可能相互推导。因此,不作为犯中的支配理论无法成为保证人地位的法理基础。"领域支配"的确可以产生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但须对它进行重新解释:"领域支配"所产生的是"交往安全义务",此义务并不要求领域的支配者阻止领域内的犯罪行为、救助领域内的伤者,支配者只需确保自己所支配的领域不向外输出风险即可。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实际支配、排他性支配和领域支配
    (一) 实际支配理论的具体内容
        1. 实际支配理论的演绎逻辑
        2. 实际支配理论的支配概念
    (二) 排他性支配理论
        1. 事实上的排他性支配
        2. 排他性支配设定
    (三) 领域支配
二、概念层面的质疑:支配概念的恣意性
    (一) 支配程度的不同
    (二) 支配性质的不同
三、逻辑层面的批判:支配与义务关系的错置
    (一) 逻辑跳跃———从“义务违反”到“义务证立”
    (二) 逻辑矛盾———从“权力”中推导“义务”
    (三) 逻辑纠偏———支配与义务关系的厘清
四、“领域支配”的重新解释
    (一) 领域支配者对领域内的犯罪行为没有阻止义务
    (二) 领域支配者对领域内的伤者没有救助义务
    (三) 领域支配所能产生的仅是交往安全义务
五、结语



本文编号:3790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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