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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近三十年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及借鉴意义

发布时间:2024-04-07 23:43
  美国联邦法院在《1990年油污法》通过后的近三十年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重要问题作出判决。该法适用于与可航水域实际相邻的非可航区域或湿地发生的溢油。在两船发生碰撞导致一船漏油的情况下,如果责任方主张由碰撞他船承担责任,则必须证明碰撞完全由于他船过错导致,并且与碰撞他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溢油船舶一方作为责任人仍需负责清污,并且有权基于分摊或代位向他船索赔清污费用。美国法院就依据《油污法》索赔的步骤和材料提交作出裁决。此外,美国法院在重大油污事故案件中,依据普通海商法支持惩罚性损害赔偿。美国油污法司法实践对于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油污法》适用的地理范围
二、第三人作为责任人
    (一) 责任人与第三人存在合同关系
        1. 美国诉杰·尔·尼尔森船舶有限公司一案
        2. 水牛海上服务有限公司诉美国一案
    (二) 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
        1. 盖巴瑞克诉劳瑞海事 (美洲) 公司一案
        2. 赛图恩拖带有限公司诉马奎特运输公司一案
三、惩罚性损害赔偿
    (一) “艾克森·瓦德兹”油轮溢油事故相关案件
    (二) 深水地平线海上钻井平台相关案件
四、《油污法》索赔程序问题
    (一) 索赔步骤
    (二) 索赔材料
五、美国油污损害赔偿实践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适用的地理范围
    (二) 船舶碰撞导致油污损害的责任人认定
    (三) 惩罚性损害赔偿
    (四) 索赔程序



本文编号:3948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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