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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4-03-09 13:25
  工作物致人损害是一种古老的侵权责任类型,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被规定为过错推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属于一般过错责任之外的侵权类型,在英美法系工作物致人损害则属于过失侵权责任的一种。然而,这一侵权责任并不以其古老而丧失研究的价值,它对于侵权法中关于“物”的责任及不作为侵权的探讨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二审”后的《侵权责任法草案》采用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将“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作为一种重要的侵权类型;而随着我国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侵权的引入和规定,可以看到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身上似乎附着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影子,两者在适用上也存在着交叉之处,甚至法院判决也有将两者混用的现象。同时,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与地面施工责任在我国理论和实务上也存在争议,需要分清它们的适用关系。本文从不作为侵权的角度出发,在研究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性质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与其他相关侵权责任的适用关系以及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自身在适用上存在的问题。 除引言和结论外,论文正文共分三节: 第一节是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立法现状及基本理论问题。主要介绍了我国目前关于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立法现状、界定了工作...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节 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立法现状及基本理论问题
    一、我国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立法现状
    二、对工作物范围的界定
    三、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理论基础
        (一) 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 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与相关侵权责任的适用关系
    一、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交叉与协调
        (一)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在我国的规定与理解
        (二) 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交叉
        (三) 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协调
    二、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与地面施工责任的适用关系
        (一) 对“地下工作物致害责任”与“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的评析..
        (二) 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与地面施工责任的区别及适用
第三节 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自身的适用问题
    一、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确定
        (一) 对国外及台湾地区立法的比较分析
        (二) 我国工作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及评析
        (三) 我国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确定
    二、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
        (一) 我国理论界对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构成的观点
        (二) 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
    三、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抗辩
        (一) 工作物不存在瑕疵
        (二) 损害非因工作物的瑕疵而产生
        (三) 管理人或所有人不存在过错
结论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923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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