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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制抑或一元制:医疗纠纷鉴定模式的选择

发布时间:2024-03-05 03:31
  医疗(事故)纠纷因专门性问题源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的"二元制"鉴定模式,致使纠纷解决的法律在选择适用上出现不同的结果,并造成了同一事实的处理结果尤其是赔偿的数额差异甚巨。《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能否终结"二元制"鉴定模式,使冲突的相关规定、解释、解答等相关文本在法律适用上归于统一再次成为颇具争论的问题。基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结果在证据性质上的同一,有必要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仅作为行政程序的内容,并进一步建立解决医疗纠纷的鉴定机制,体现鉴定作为证据的"认定"功能,以便实现医疗行为共担风险以及利益平衡的基本目标。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1 从立法文本到司法分歧:医疗纠纷鉴定模式“二元制”探微
    1.1《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模式的生成
    1.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模式的冲击
    1.3《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模式的困惑
2 从学术争论到体制思考:医疗纠纷鉴定模式的“二元制”选择
    2.1 学术争论与医疗纠纷鉴定模式选择的演进
    2.2 诉讼制度制约着医疗纠纷鉴定模式的选择
3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模式的理性选择
    3.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模式的选择悖论
    3.2 不同制度下医疗纠纷鉴定模式的理性选择



本文编号:391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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