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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情境下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4-03-03 21:21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于网约车情境下的法律适用应当区分不同的场合和险种。家庭自用车注册为快车或专车的情形,一般应适用通知义务;注册为顺风车的情形,一般不适用通知义务;接受代驾服务的情形,绝对不适用通知义务。但前两种情形,可分别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举证推翻。除一般商业险外,交强险也应适用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网约车情境下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适用须满足三项前提条件: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条款;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未因保险人明知或应知危险增加,或保险人事先声明不必履行而免除。因一般商业险和交强险的政策目标与价值取向存在差异,对二者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宜采有所区别的双轨制设计。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网约车情境下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适用乱局
二、网约车情境下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适用情形探析
    (一)探析一:何种营运模式适用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二)探析二:交强险是否适用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三、网约车情境下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适用前提
    (一)前提一: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条款。
    (二)前提二: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三)前提三:被保险人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未被豁免。
四、网约车情境下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
    (一)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于一般商业险中的法律效果。
        1. 主观可归责性的引入。
        2. 保费增加请求权与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顺序的明确。
        3. 保费增加请求权与保险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的确定。
        4. 保险人免责权规定的细化。
    (二)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于交强险中的法律效果。
        1. 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否定。
        2. 免责权的排除。
        3. 追偿权的肯认。
        4. 保费增加请求权的明确。
五、结语



本文编号:3918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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