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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冒名处分的法律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24-02-15 16:41
  现实生活中,冒用他人名义来处分他人不动产的行为确有发生,即冒名处分不动产。我国并没有制定法律条文来具体明确规定冒名处分行为适用的具体法律制度,故冒名处分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学术界早已引起热烈的讨论,学者们各执己见,但一直未得出统一结论,甚至在审判时,也会出现同案异判的情况。冒名处分行为既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的"无权处分"不同,也与无权代理行为有异。在冒名处分行为中,为平衡原所有权人的权益和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以及保护交易活动的安全和稳定,笔者认为可以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制度。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冒名处分不动产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批评
    (一)学界关于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观点
    (二)冒名处分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判断
三、冒名处分不动产直接适用代理制度之批评
    (一)学界关于适用无权代理的观点
    (二)冒名处分适用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判断
四、冒名处分不动产类推无权代理制度之适用
    (一)冒名处分不动产类推适用代理制度之合理性
        1. 不动产冒名处分行为与无权代理行为有相似之处
        2. 冒名处分不动产涉及刑事犯罪与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的不矛盾性
    (二)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分析
        1. 保护善意相对人积极信赖的正当性
        2. 表见代理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取舍
    (三)冒名处分不动产类推适用表见代理之条件
        1. 名义载体的可责性判断。
        2. 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合理性判断。
        3. 可责性与信赖合理性的双重要件说。
五、结论



本文编号:39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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