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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加入的国际私法条约的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24-02-15 04:45
  国际私法条约一般而言仅对缔约国有效力,对于它的适用也是在缔约国之间,然而,国际私法条约因其自身的一些特殊性质,对于非缔约国适用条约在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对于未加入的国际私法条约,往往基于三个方面的理由予以适用,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国际惯例和条约自身的规定。对于未加入的国际私法条约的适用仅仅是个例外情形,而非原则性的规定。并且,基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改善的建议。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国际私法条约的含义
二、国际私法条约的效力
三、我国未加入的国际私法条约在我国适用的理论与实践
    ( 一) 国际私法条约适用的理论
    ( 二) 国际私法条约适用的实践分析
    ( 三) 未加入的国际私法条约适用的限制条件
四、对于适用我国未加入的国际私法条约的建议
    ( 一) 完善国内立法,明确国际条约适用的体系
    ( 二) 明确司法机关适用条约的标准
    ( 三) 统一司法机关适用国际私法条约的解释



本文编号:3899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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