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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目的性”视角下的股东查阅权的法律适用与司法价值

发布时间:2024-02-14 18:58
  股东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权利之一。对股东查阅权"正当目的"的考量,应该将股东的固有权利与公司的利益平衡结合起来进行考量。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应将"正当目的"的适用作为股东行使查阅权的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还需考查股东行使查阅权是否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股东查阅权的立法现状与司法保护的困境
二、股东查阅权的“正当目的性”分析
    (一) 对“正当目的性”考量分析
        1. 股东行使查阅公司相关的资料权利应该与公司根本利益相一致。
        2. 股东行使查阅权是维护自身固有权益的体现。
        3. 股东查阅的“正当目的”行使不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而无效或者股东先前曾认可相关的信息结论而丧失。[5]
    (二) 对“不正当目的”司法实践中认定
        1. 为达到其个人非法目的
        2. 知晓公司的商业秘密, 并对公司利益产生实质影响
        3. 产生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三、股东查阅权的司法保护平衡机制构建



本文编号:3898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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