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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契约信息义务的正当性基础及法律适用研究——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4-02-01 16:33
  近年来许多国家陆续在消费者保护法中明确规定金融经营者的前契约信息义务,以期消弭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本文围绕四点展开论述:第一,经营者前契约信息义务的正当性基础。以消费者形象、私法自治内涵以及消费者交易形式的变迁为思考进路可得出肯定性结论。第二,前契约信息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在内容设置上,确定信息全面和信息过量之间的"黄金分割点"至关重要。在履行方式上,应以提供标准化信息文本为主,个性化口头履行方式为辅。第三,违反义务所导致的民事责任。经营者若违反属于附随义务之信息义务,则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损害尚未发生却有发生之虞时,应赋予消费者撤销合同之权利。第四,对该义务功能性的反思。信息义务并非万能良药,其需与介入程度更强的市场补偿原则配合适用,实现全面保护金融消费者之目的。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问题的提出
一、前契约信息义务的正当性基础
    (一) 以消费者形象变迁为思考进路
        1. 理性人
        2. 需要信息的理性人
        3. 需要全面保护的消费者
    (二) 以私法自治内涵变迁为思考进路
        1. 传统视角下的私法自治理论
        2. 现代视角下的私法自治理论
    (三) 以消费者交易形式变迁为思考进路
二、前契约信息义务的内容及履行方式
    (一) 前契约信息义务的内容
    (二) 前契约信息义务的履行方式
三、违反前契约信息义务的民事责任
    (一) 前契约信息义务的法律属性
    (二) 缔约过失责任要件之分析
    (三) 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四、前契约信息义务功能之反思



本文编号:389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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