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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发布时间:2024-01-30 23:42
  在大数据经济与智能经济的时代背景下,平台商业模式与交通出行融合创新,网约车的出现重新定义了出行服务市场,平台公司作为网约车行业的重要主体之一,其存在的合法性和行政监管的困境曾引发广泛讨论。为了从理论层面为平台公司经营和行政监管提供研究思路,本文拟区分网约专快车、顺风车(私人小客车合乘)、网约出租车三种业务类型,通过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并结合业务特征分别阐释平台公司的义务与责任,得出三点结论。第一,在网约专快车业务中,平台公司与乘客之间成立客运合同,平台公司与平台司机之间成立雇佣合同,基于该两份合同和现有法律规定,平台公司履行承运人义务、雇主义务和平台监管职责,违反上述约定和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在网约顺风车业务中,将平台公司类比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重大活动的组织者,对平台司机、乘客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网约顺风车司机与乘客之间成立客运合同,顺风车司机履行承运人义务。第三,在网约出租车业务中,平台公司作为居间人,应履行为平台司机和乘客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出租车公司与乘客之间成立客运合同,出租车公司应向乘客履行承运人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图1:不同类型企业的责任承担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属于电子商务平台公司,例如淘宝平台、京东平台等

图1:不同类型企业的责任承担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属于电子商务平台公司,例如淘宝平台、京东平台等

。但是平台公司不同于产品生产商、传统实业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无需与所有网约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归属平台调度的汽车也并非属于平台公司所有,大多数为私家车。而传统出租车公司开展出租车营运的首要工作就是购买车辆、存储车辆,对其实物和劳动力等各类生产要素都拥有所有权,并且以企业的名义统一....



本文编号:3890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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