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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的渊源——以《民法总则》第十条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3-12-02 16:00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我国民法的正式渊源有法律和习惯,这里的"法律"应系广义上的制定法而言,"习惯"则指习惯法。除了这两大正式法源,我国民法渊源的类型还应包括国际条约、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民法总则》第十条法源制度规定的亮点是明确了习惯的地位,取消了国家政策,其不足之处在于未将法理纳入其中,使得我国民法法源制度具有封闭性。在民法渊源具体内容的适用方面,法律规则应优先适用;无法律规则,应依习惯;无习惯,则依法律原则。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民法渊源的比较法分析
    (一) 国外民法的渊源
    (二)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渊源
二、中国民法的渊源
    (一) 我国民法渊源的演变
    (二) 我国民法渊源的内容
        1. 法律
        2. 习惯
    (三) 我国民法渊源的其他类型
        1. 国际条约
        2. 司法解释
        3. 指导性案例
三、《民法总则》第十条的亮点与不足
    (一) 亮点———规定习惯为民法渊源, 取消了政策
    (二) 不足———未规定法理为民法法源
        1. 从理论上来说, 法律不是万能的, 不可能对
        2. 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 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民法渊源中通常包括习惯和法理。
        3. 从审判实践看, 也应赋予“法理”民法渊源的地位。
四、民法渊源的适用顺序
    (一) 涉及国际条约的情形
    (二) 国内民法渊源的适用情形
五、结语



本文编号:386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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