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法律适用论文 >

聚众斗殴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实证分析

发布时间:2023-06-03 11:42
  聚众斗殴按其发生的过程,可以分为约斗型、追斗型、当场互斗型。临时起意,当场互斗,以及一方追打另一方,不妨碍聚众斗殴罪的成立。互相斗殴的一方不足三人,另一方为三人以上的,也可能成立聚众斗殴罪。对聚众斗殴的转化犯,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犯罪分子在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聚众斗殴中的实际作用确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一般仅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转化定罪,对共同致死、致重伤,能够明确区分致死和致伤责任,双方又无明确的共同致伤或致死的合意的,应仅对直接责任者转化定罪。对转化犯的定罪,不应简单以结果论,应根据主客观相结合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定罪。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从案件类型分析聚众斗殴犯罪的认定
二、聚众斗殴参加者地位的认定
    (一) 对首要分子的认定
    (二) 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的区分
三、聚众斗殴犯罪中转化犯的认定
    (一) 转化范围分析
    (二) 转化罪名分析
四、聚众斗殴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分
    (一) 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二) 聚众斗殴的转化犯与直接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本文编号:3829267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lvtiaokuanjiedu/3829267.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b65ec***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