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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法律适用之困境

发布时间:2023-05-31 21:11
  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事关改革成败。然而,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仍然面临一系列理论迷思,包括竞争性国有企业的概念界定、改革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企业在市场中宜"进"还是该"退"、竞争中立对企业改革的意义。理论争议衍生出法律适用的困境,首先,这些理论困局直接影响了与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变革;其次,滞后的法律反过来又阻碍了改革的推进。竞争性国有企业主要面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适用困境,陷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处境。竞争性国有企业需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与时俱进变革制度,让改革于法有据,让企业得到制度保障。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迷思
    (一)竞争性国有企业的概念界定不清
    (二)市场与政府关系的争论并未完全落定
    (三)竞争性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进与退的争论激烈对立
    (四)对竞争中立原则的认识有待深化
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适用困境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局限性
        1.范围狭隘的调整对象。
        2.计划经济的思想残余。
    (二)具体制度规范的落后性
        1.流于形式的法人制度。
        2.没有牙齿的监督机制。
        3.难以适用的法律规范。
四、《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适用困境
    (一)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状况的评价和考核不符合我国国情
    (二)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不完善
        1.监管范围的遗漏。
        2.社会监督亟待完善。
        3.缺乏专门的行政监管机构,常态化监管缺失。
五、《公司法》的适用困境
    (一)以《公司法》规制竞争性国有企业偏离公益性目标
    (二)竞争性国有企业组织架构异于普通公司
六、《反垄断法》的适用困境
七、结语



本文编号:3826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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